服务项目 |
劳务派遣许可证 |
面向地区 |
全国 |
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:
(1)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两份);
(2)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、租赁印花税证明、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两份);
(3)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、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(原件及复印件两份);
(4)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,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(盖章原件两份),产权方为自然人的,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(签字原件两份);
(5)无房产证的,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并加盖完整菱形查询章的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》(盖章原件两份)。
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:
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、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,包括设备名称、数量、品牌、型号、用途等内容(原件两份)劳务派遣管理制度,包括劳动合同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(原件两份)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,应包括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
申请方式:
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,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。
监督检查:
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31 日,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。